二、四个经济特区创立
经济特区是我国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吸引外部资金、特别是外国资金进行开发建设的特殊经济区域;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窗口、排头兵和试验场。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根据广东、福建两省靠近港澳华侨众多的有利条件,决定对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1980年5月,决定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各划出一定范围的区域,试办经济特区。1984年4月,进一步开放上海、广州、天津、大连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1985年2月,决定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泉州、漳州三角地区开辟为经济开放区;1988年4月,又决定海南建省,海南全省辟为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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