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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军队文职公共科目备考:民法高频考点提炼

2019-04-16 17:32:47 来源:军队文职考试网

3.李某年老没有劳动能力,其配偶方某在一家国企工作,另有一个儿子在南方打工。2018年10月,李某与好友赵某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若李某丧失行为能力,则由赵某对其监护。2019年2月,李某患有脑退化症。请问其监护人应为:

A.方某 B.李某儿子

C.赵某 D.由法院指定

3.【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故本题答案为C。

(二)多选题

1.下列属于特别法人的有:

A.机关 B.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C.事业单位 D.个人独资

1.【答案】AB。解析:根据修改后的《民法总则》96条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故本题答案为AB。

2.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涉及________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A.遗产继承

B.财产赠与

C.接受赠与

D.其他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

2.【答案】ACD。解析: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故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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