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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军队文职公共科目备考:民法高频考点提炼

2019-04-16 17:32:47 来源:军队文职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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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公军队文职考试网为考生们汇总了军队文职人员备考资料相关的复习内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备考军队文职考试。

一、理论考点

1.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5.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6.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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