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重庆军队文职备考群:78690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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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考点
1.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5.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6.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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