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
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性质没有限定,即境外机构、组织与个人是否与我国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仍然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或者使用计算机、电磁波、照相机等方式取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刺探,是指使用探听或者一定的侦查技术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窃取与刺探没有重要区别;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直接或者间接使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知悉,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属于非法提供。
(3)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与秘密三个密级,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都可能成为本罪对象。“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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