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所以,总的来说,权利和义务有它们内部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考试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过于绝对的说法是不对的,比如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或者有张冠李戴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比如权利是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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