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而且也是考试常考的考点,需要考生重点注意,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和方面来分析。
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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