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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军队文职公共科目备考: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2019-04-17 15:31:58 来源:军队文职考试网

【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故A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现在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立案权。故B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故C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故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是B。

【注意】本题中的B、C、D选项都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修内容中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因刑事诉讼法在考试内容中比较简单,都是识记型知识点,学员记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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