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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法学知识: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2020-04-08 15:57:24 来源:中公教育

军队文职法学知识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适用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劳动法律和由国务院发布的劳动行政条例、规定、决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统一适用于我国的全部领域

地方性的劳动法规

只适用于当地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范围之内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劳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

【除外规定】我国劳动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对人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①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属于工人编制的人员)与国家机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

②事业单位与其工勤人员、编制外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亊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

③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编制外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

不适用劳动法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法

(2)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劳动法;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适用劳动法

注意:国务院早在2002年7月3日批准人事部发布《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要求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因此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不适用劳动法

(4)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5)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注意:义务性劳动关系、慈善性劳动关系、家务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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