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1)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2)对于自诉案件:由于法律要求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应当同时提出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各种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诉人提出补充证实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在立案前法院不得进行调查。
(3)初步审查: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注意】
初查不同于侦查,侦查是在立案之后,初查是在立案之前。初查不能采取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侦查手段(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只能使用询问、查询等任意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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