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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法学知识:审判公开原则

2020-03-22 14:28:23 来源:中公教育

军队文职法学知识

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一)审判公开的内容

1.审判信息的公开

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审理过程的公开

(1)允许公民到场旁听审判过程,允许新闻记者向社会公开报道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

(2)依据《高法解释》第187条的规定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3.审判结果的公开——公开宣告判决。

(二)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

1.绝对不公开的案件(应当不公开)

下列三类案件,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是案情本身涉及国家秘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件等)。

(3)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院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2.相对不公开的案件(可以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三)不公开审理的程序要求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时,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是不允许公民到场旁听审判过程,不允许新闻记者向社会公开报道,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还是必须参加案件的审理。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年龄计算以开庭审理的时间为准。

(4)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要有一个不符合公开审理的情形,整个案件都不应公开审理。

(5)依据《高法解释》第186条第3款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仍然必须公开进行。

(7)依据《高法解释》第48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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