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由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而形成的关系。
劳务派遣是典型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却不为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但却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了劳动力的雇用和劳动力的使用分离。
(一)劳务派遣岗位
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
(二)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指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的企业法人。
(三)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遗协议。
(2)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有知情权。
(四)用工单位的义务
实际用工单位虽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即不得自己出资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8)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五)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赋予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赋予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情形时,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与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同工同酬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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