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秩序
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所规定的,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一)法庭纪律
《高法解释》第24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二)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5)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辩护人的要求
(1)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2)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四)对罚款、拘留的救济
(1)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2)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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