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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经济学知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2020-03-02 14:39:20 来源:中公教育

军队文职经济学备考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1、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处罚

(二)首付责任

1.消费者有选择权: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2.最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单位要先行赔付: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三)惩罚性赔偿

1.适用前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赔偿数额:损失+10倍价款/3倍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注意】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四)生产经营者的无效抗辩

1.以知假买假抗辩。【注意】仅适用于食品、药品

2.以赠品不支付对价进行免责抗辩

3.以具有检验合格证进行抗辩

(五)举证责任

1.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2.消费者对损害事实举证

(六)行政责任

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对企业法定代表人:

(1)“五年冷冻期”:被吊销许可证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2)终身禁止: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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