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
1.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主要为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档消费品。
2.应税消费品包括14类:
(1)烟;(2)酒;(3)高档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含铅汽油除外)和用于调和汽油的主要原材料;(7)250毫升以上排量的摩托车;(8)小汽车;(9)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14)电池、涂料。
3.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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