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法的调整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注意】审计监督范围不仅仅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
各级审计机关都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审计业务以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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