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一)起草程序
起草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单位有两个重要程序义务:
(1)应当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
(2)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内容是设定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听取意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二)评价程序
这种设定后评价程序,有三个方面。
1.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
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认为通过上述设定优先原则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许可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的适时评价
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适时评价,评价内容是实施情况和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评价意见向设定机关报告。
3.社会公众评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接受意见的是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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