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基本制度
1.征纳主体:税务机关、税务人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
2.征纳期限制度
(1)延期缴纳:最长3个月
(2)补缴或追征
未缴、少缴税款的原因追征时间追征金额
税务机关责任3年内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错误(如计算错误)3年内,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到5年税款,加收滞纳金
偷、抗、骗不受限追征其未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
3.退税制度: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局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应纳税额的确定制度
应纳税额的确定一般由征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来确定,在纳税人申报不实或不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享有核定权和调整权。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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