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一)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效力的因素: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制定时间
1.不同位阶的法的效力原则:宪法至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高于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等
2.同一位阶的法的效力原则:
(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后法优先原则、实体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省级政府规章优先于设区的市的政府规章的原则
(2)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位阶交叉的法的渊源的冲突处理原则: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的,依变通。经济特区法规变通的,依变通
(2)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之间有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或者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间的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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