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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军队文职公共科目备考:“知假买假”与“职业打假”的是与非

2019-04-16 17:39:37 来源:军队文职考试网

案例C:在案例A基础上,张三又来逛超市,继续购买货架上还未来得及下架的同品牌过期奶粉。这次索性将全部的十罐一次性购买并要求超市赔偿支付价款的十倍金额。

针对案例B不难发现,本质上就是我们俗称的“知假买假”。在我国法律规制历史发展中,起初对于“知假买假”的态度是比较消极的。但随着三鹿奶粉、毒胶囊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知假买假”可以从一定层面上加强了老百姓对于食品安全的维权意识。然而很多人却开始以此为业,通过“职业打假”获得报酬,严重扰乱了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甚至增加了司法压力。“知假买假”与“职业打假”开始有了千丝万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欺诈”即所谓的不知情状态下受到欺骗。显然“知假买假”并不符合不知情构成要素,很难主张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但从司法实践以及社会发展现状考量,尤其是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司法机关对于“食品药品”特殊商品给予了不同的政策照顾。如消费者在食品药品消费过程中存在“知假买假”,依然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21批指导性案例第23号》)

针对案例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身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大数据分析及整理,可以将消费者概括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不是为了经营或者职业活动的目的需要购买”。案例C中因首次购买过期奶粉获得赔偿之后,以赔偿为目的针对性的进行索赔是职业活动,明显是为了赚钱而为之,是“职业打假”行为。故与案例B相比,主观恶性较大,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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