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军队文职 > 备考资料 > 公共科目 >

2020军队文职基础知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2020-04-02 14:43:28 来源:中公教育

军队文职基础知识备考

一、法定继承

1.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理:父母也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条的条件:首先是丧偶,其次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与是否再婚无关。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

3.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1)第一顺位排斥第二顺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位地位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遗嘱继承

1.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嘱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注意: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意: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即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版权声明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扫描左侧二维码或者手动搜索cqwzks666,关注【重庆文职考试】,及时掌握军队文职考试资讯。

热门推荐
公告预约
省份 *
姓名 *
电话 *
QQ
微信
备考平台
考前热搜
中公简介 | 中公荣誉 | 社会责任 | 媒体聚焦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支付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 加入我们
Copyright©1999-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全国统一报名专线:400-6300-999 网校报名:400-900-8885 图书订购:400-6509-705
京ICP备10218183号-83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9763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3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