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组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三、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案件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的公诉机关,也是刑事诉讼中的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权,例如批准逮捕等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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