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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法学知识: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0-04-17 19:58:35 来源:中公军队文职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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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法学知识

过失致人死亡罪

1.至少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预见

若只能证明对重伤结果具有预见性,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与故意杀人不对立,能预见的情况下,证明不了希望或放任,只能认定过失致人死亡。自己危险化的参与,使得被告人行为不成立犯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竞合

本罪与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特别法条论处,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罪数问题

将过失致人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伤害致死、抢劫罪致死、强奸致死、非法拘禁致死(指拘禁本身的暴力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死、虐待罪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的特殊点:被害人自杀也属于加重结果。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把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法定的加重结果。

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有五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含重伤、死亡)。

将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防卫过当的结果。过失致人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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