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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法学知识:解读民事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侵权

2020-05-12 15:44:24 来源:中公军队文职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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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法学知识

《侵权责任法》作为考试中的常考点是大家青睐的对象,但是我们在学习这部分知识的时候往往会局限于特殊侵权,而忽视了共同侵权其实也是一个重要内容。今天,我们带大家一起揭开共同侵权的面纱。

一、考点总结

(一)考情点拨

共同侵权在考试中经常以案例的形式呈现,考察大家对于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二)考点解析

1.概念及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条规定,我们应当注意共同侵权包括两种:共同故意侵权、共同过失侵权。

(1)共同故意侵权

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强调“共谋”。

例:张三和李四都讨厌王五,一次二人在一起诉说自己如何讨厌王五时,张三提议趁晚上下班后一起教训王五,李四同意。后王五被二人打成重伤。此行为在刑法上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这里我们只讨论民法上的责任,不深究刑法上的责任,下述案例同),民法上,张三和李四将王五打伤需要对王五进行民事赔偿,构成共同故意的侵权。如果王五治病的医药费总共10万元,则张三和李四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过失侵权

实际上就是共同过失行为。

例:大明得病了,住在A医院,A医院的专家甲邀请B医院的专家乙会诊,二人在诊断时均发生疏忽,产生误诊,以为大明是左肾坏死,其实并未坏死,导致大明的一个肾被切除。此为共同过失侵权,对此AB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2.特殊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实质为分别侵权的行为,因为这两条所表述的内容并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不属于共同侵权。具体来看:

(1)第11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要注意是同一个损害,如果是不同的损害,则要分别担责

例:甲、乙二人素不相识,但都和丙有仇想把丙杀死。一日,甲拿着枪潜伏到丙家对面的三楼房间用枪瞄准丙,同一时间,乙也在丙家对面的四楼用枪瞄准了丙。二人不约而同同时开枪打中丙的额头,丙死亡。甲乙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各自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是同一个损害结果。甲乙属于分别侵权,二人对丙的死亡带来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将上述案例稍作改编:如果甲是在深夜潜入丙家烧毁丙心爱的汽车并逃走,而乙是深夜潜入丙家打算暴揍丙时刚好看到丙在院子里救火,于是把丙打伤。这种情况下,二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不是同一个损害,所以要对各自造成的损害分别担责。

(2)第1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要和11条区分,11条是单独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12条是单独的侵权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

例:甲乙丙三家相邻,甲乙各自养了一只牛。一天,两头牛都脱离了绳子,跑到丙的院子里,将丙地里种的名贵的花草全部吃光。此种情况,如果能确定二牛各自啃食的数量,甲乙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确定则平均承担。

二、实战演练

【单选题】甲乙二人闲极无聊,一日在路上行走是看到前方五米左右张三家的一条狗卧在路边,甲给乙说:“我们同时朝着狗扔石头,看谁能打中”。后两块石头同时砸中狗,有一个石头砸中狗头,一个石头砸中狗脖子,狗严重受伤血流不止,但不确定是谁的石头砸中了头,谁的石头砸中了脖子。就张三的狗受伤所花医药费500元,甲乙二人承担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担责,由乙担责

B.甲担责,乙不担责

C.甲乙都不担责

D.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故意侵权,因此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

通过以上解读,大家应该对共同侵权有了掌握,在以后的学习中还是要进一步在实际练题中巩固这部分知识,提高自身的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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